——這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合法之舉。鎵、鍺相關物項具有明顯的軍民兩用屬性,依法實施出口管制,確保其用于合法用途,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為了更好履行國際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規定,國家可以對兩用物項等與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相關的貨物實施出口管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規定,國家為維護國家安全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出口。在上述法律授權的前提下,我國在管制措施發布前,還通過正常渠道向相關國家進行了預先通報,公正、合理、非歧視,不針對任何特定國家。
——這是確保自身發展的合理之舉。我國連續多年成為世界最大的戰略性礦產資源進口國和消費國,現正處于工業化中后期和城鎮化快速發展期,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更好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使得對戰略性礦產資源的需求持續攀升。與此同時,世界進入新的動蕩變革期,大國博弈加劇,全球政經格局深刻調整,必須更好統籌資源發展和安全、開發和保護、當前和長遠,提升資源安全和保障水平,切實保障經濟社會發展所需的資源持續、可靠和有效供給。管制措施合情、合理,不容任何人指責。
——這是符合國際通行做法的正當之舉。發達國家大多對戰略性礦產資源實施管控措施。美國、歐盟都把鎵、鍺列入了關鍵礦產目錄清單并加以“特別關注”,美歐主導的出口管制多邊機制“瓦森納安排”管制清單將鎵和鍺納入了出口管制范圍。WTO多個協定也都規定了“安全例外”條款,對成員國采取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措施予以支持。多年來,我國向全世界提供的鎵、鍺產量比重大大超過我國占全世界的儲量比重。在這樣的情形下,采取管制對出口加以適當控制,減少戰略性資源流失,符合國際通行做法,依據十分清晰。
無論是從人類發展的歷史視角來看,還是從國家興衰的世界眼光來看,資源能源既是人類生存的前提,更是國家發展的基礎、國家安全的保障。早在2014年4月15日習近平總書記首次闡釋總體國家安全觀時,便提出構建包括資源安全在內的國家安全體系。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要求,強化包括資源在內的安全保障體系建設,確保能源資源安全。
資源能源攸關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只有把能源資源的飯碗牢牢端在自己手里,才能實現社會經濟高質量發展,人民群眾安居樂業才更有底氣!
責任編輯:陶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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